提示:经审核,以下单位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拟授予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现决定予以公示。以下单位应是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并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如发现以下单位有不符合财政部令第31号规定的,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映。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