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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框架协议

时间:2006-11-20 9:23:00 作者:信息服务处 点击: 评论


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信息类产品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院1号楼六层;邮政编码:100017

法定代表人:尚晓汀

乙方:各中标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甲方编制了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信息类产品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总第十二期)(项目编号:GC-HG07000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等文件文本,乙方依法获得了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以及《供货合同》等全部相关文件文本并通过详细阅读进而已对有关要求完全了解。为依法完成本项目,甲方、乙方自愿就本项目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订立本框架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已经通过与采购人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了委托代理的事项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而已经成为本项目的合法当事人,具有办理采购事宜的必要合法根据。

2、甲方就组织本项目的合法有效性负责,包括甲方在必要情形下将采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适当可行的必要措施,尽力保证甲方组织本项目的合法有效性。

4、甲方将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采购人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以及《供货合同》等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向中标人或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采购。

5、甲方组织本次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6、甲方就本项目的任何及/或全部事项相关的活动及/或行为,均应当严格遵循政府采购依法所应当遵循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7、甲方(及其代表的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确定最终采购的产品、配置、数量和相关服务的内容。

8、甲方有权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本项目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以及《供货合同》等文件文本对乙方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乙方及/或协议供货商违反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或《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承诺,甲方有权依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或《供货合同》,追究乙方及/或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并有权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告或其他形式的披露,直至停止乙方及/或协议供货商的供货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

9、甲方保证依法履行此协议供货框架协议项下全部约定义务。

 

二、乙方(包括经乙方授权、负责最终实施供货及服务的协议供货商)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甲方公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后,取得为中央国家机关用户提供中标产品的有效资格。

2、  乙方作为本项目相关货物的生产制造商,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授权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诚实守信的若干家中国企业法人作为乙方产品的协议供货商(名录详见附件,以下将乙方与协议供货商合称“乙方”)销售本项目中标产品(含招标文件规定的新型号、新产品)。乙方承诺在该等授权中应当明确表示:被乙方授权的协议供货商承认授权人与甲方所签订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在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信息类产品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总第十二期)(项目编号:GC-HG070008项目中,具有签订《供货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权限,同时具有在接受《供货合同》各项实质性条款而不做任何实质性修订的基础上与最终用户及时签约的义务。乙方在此确保该等代表权行使的合法有效性并保证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后果(除本框架协议其他款项特别约定外,乙方在本条款下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采购人的直接损失,且赔偿额累计不超过受指控的产品的合同金额)。乙方在此所作承诺均同时属于乙方及乙方授权的协议供货商所作出的关于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相关事项的有效承诺。如果协议供货商违反了《供货合同》的规定,甲方及采购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为:首先按照《供货合同》的规定要求协议供货商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必需经过诉讼程序);如果在《供货合同》有效期内协议供货商因破产、法律实体消亡等原因无力或无法继续履约或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及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作为货物的制造商、中标人及协议供货商的授权人承担法律及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承诺和《供货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

3、  乙方提供的投标货物应皆为符合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崭新的正品合格产品,乙方承诺为各采购单位和最终使用用户(以下简称各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2002年联合发布的24号令)和招标文件全部要求的服务,且投标产品在乙方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上以及发布相关信息的其他媒体上具有标准配置和服务的,乙方为各采购人提供的配置及服务符合或高于其标准。

4、  若因乙方在投标时承诺的售后保修服务标准高于乙方的标准保修服务标准,致使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服务标准与投标产品随原包装附带的保修卡上注明的服务标准不一致的,乙方承诺在供货时向最终采购用户出具特别提示文件,将不另行收费的升级服务予以注明。

5、  乙方已在签署本框架协议之前详细阅读并适当理解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供货合同》(见后附文件)文本全文,无任何异议,且承诺确保最终供货方接受《供货合同》全部条款,不做任何实质性修订。

6、  乙方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及时向各采购人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成交价格不高于中标价格,且不在《供货合同》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若实际存在任何该等附加或额外条款,无论签署的情形如何,除非经甲方书面认可,均应当被视为是无效的。

7、  当采购人投诉协议供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乙方承诺按照本框架协议及招标文件、《供货合同》中相关的规定、约定处理;对原料、设计、工艺等导致普遍性质量问题的情形,除按照本框架协议及招标文件、《供货合同》中相关的规定、约定处理外,还应当按照惯例适用召回制度;对于被有权机关(含质检机关)证实产品存在非常规违法、违规方面的问题(包含但不限于伪造品/假货/返修品/走私产品),乙方承诺会按照受采购人投诉的产品的合同金额无条件先行双倍赔付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与协议供货商协调解决。在上述任何情形下,若乙方不认同采购人投诉的问题或双方无法就该类是否存在产品问题以及问题类型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乙方在此承诺同意将产品送至采购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送检费用。

8、  乙方特别承诺提供的中标产品及原装备件、附件、配件和耗材的供货价格均低于同类型招标项目供货价及最高级别分销商、代理商、集成商的提货价、结算价、优惠价,并为同等规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非协议供货)政府采购行业最低价。

9、  乙方承诺对于台式计算机、便携计算机和图形工作站、PC服务器、UNIX服务器、网络存储设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不间断电源、视频会议系统以及视听采编设备等产品:(1)投标价仅为设备费(即货物供应、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由设备生产厂家人员负责安装、调试、培训(台式计算机、便携计算机和图形工作站产品不包含安装、调试),并包含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由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标准保修及售后服务),不包含协议供货商或系统集成商为采购人提供其他增值服务的费用。(2)协议供货商从乙方或其渠道总分销商处提货的价格应与协议供货合同中的设备费(协议供货价)相同,乙方或其渠道总分销商给予协议供货商的任何优惠都将被视为降低协议供货投标价的承诺,采购人有权直接从协议供货合同中扣除,同时甲方有权同比例降低协议供货价格。

10、  乙方知道甲方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协议供货产品行情调查工作,并据此监测协议供货产品的供货价格;若发现乙方的协议供货价高于采购人实际成交价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时的承诺时(乙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走私产品/伪造品/假货/返修品等非正规途径货源除外),乙方应当在采购中心规定期限内将价格降低到采购人实际成交价以下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时的承诺(甲方有权按照采购人所能有效证明的实际成交的价格先行调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乙方会尽快调查并做出能够为甲方所接受的合理解释,在此之前,乙方将先行按照此较低价格持续供货否则将被暂时取消该款机型的供货资格,直至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并做出能够为甲方所接受的合理解释后再行恢复)。若采购人要求,乙方(供货合同实际履行方)需退还此时至最近一次乙方申报价格无变更期间所实际多收的款项。否则甲方将暂停乙方该型号产品的供货资格,直至乙方中标的全线产品被停止供货,但同时并不应当减免乙方应退还多收款项的责任。甲方对乙方的处理结果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协议供货产品的选配件。

11、  在征得最终用户同意的前提下(此前提仅限于签署了保密协议的合同),乙方承诺,在甲方要求时,提供一年内在政府行业的销售记录信息、成交合同(包括配置清单及相关附件)供甲方进行审查,若中标产品是由乙方的代理商销售给最终用户的,乙方还承诺提供代理商的提货价格、产品清单,以及代理商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乙方知道且同意:拒绝提供上述资料时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12、  乙方保证在协议供货执行有效期内,乙方降低中标产品的媒体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时,将及时书面告知甲方进行价格调整。即便没有发生价格调整的,乙方也会在每月一日和十六日按照甲方要求在合同信息系统中登记确认。

13、  乙方关于采购项目达到一定批量时提供再优惠的特别承诺:

(1)       通用软件产品、PC服务器、UNIX服务器、网络存储设备、高端网络交换机及路由器、视频会议系统,针对不同的行业(教育、政府)和采购规模,实行阶梯报价,乙方针对投标时对应采购批量达到100万、300万、500万、700万、1000万、2000万分别执行不同的优惠价格及优惠率;;

(2)       其他各类产品执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协议供货批量采购的有关规定。

14、  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乙方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中标产品的,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

15、  乙方保证在协议供货项目有效期内,签订每单采购合同之前,如果乙方推出中标产品更高档次的可替换机型,乙方会将原投标机型一对一替换为新机型,且保证新机型的性能配置、原料及做工、综合质量、保用期限等各方面均不低于原投标机型,其价格不高于原投标机型的价格(或价格优惠不低于原投标机型的价格优惠)。

16、  乙方知道甲方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将组织若干类别产品进行第二轮竞价或竞争性谈判程序,并按照采购文件中公布的原则,再次重新确定入围机型,即第一轮中标并不作为在本项目有效期内一直具有供货资格的保证,乙方对此无异议。

17、  乙方保证在供货时遵从甲方关于本项目的采购程序,按中标合同文本规定内容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与各采购人签订合同/协议,妥善保管该合同/协议,保证不会将合同及/或其中的权利、义务转让,保证不会转包、分包。

18、  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免费提供投标产品合理数量的的样机及有关配件,配合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投标产品进行测试及标后评测。上述合理数量按照行业惯例由甲方确定。测试及标后评测之后,该等样机与配件将予以返还,但甲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无需对测试过程中样机及相关配件发生的损毁负责。

19、  乙方同意除非另外递交书面特别声明文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外,甲方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相关政府采购业务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乙方中标产品的型号、价格、优惠率以及相关的信息,乙方认为所公布的信息无需事先经过乙方审查同意,任何在官方媒体的信息公布均属于或均被视为符合法律程序的信息公布,均不属于对有关保密义务的违反。

20、  乙方会保存与中标产品有关的网上报价和配置(投标人中国总部的对外公众网站上公开报价和配置)所在的历史网页三年(从中标时开始计算)以上,并随时可以提供给甲方审查。

21、  甲方决定延长或缩短本项目有效期的,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若乙方在七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接受甲方的要求,乙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及本承诺书及其所涉及或相关事项的有效承诺期限也相应延长或缩短。除此以外,乙方承诺不修改投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内容。

22、  乙方承诺:甲方已充分提示及要求乙方,乙方亦已经保证:乙方在本项目项下的任何行为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应当符合有关依法纳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与待遇等各方面的规定。尽管乙方已做出上述保证,若一旦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承诺之任何情形,均属乙方单方面之因素、原因、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乙方同意本协议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下属京内、京外各级预算单位,以及甲方指定的共享本次协议供货招标结果的其他单位。

 

三、其他规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乙方依照本协议为采购人提供的所有产品/服务的质量保证期届满之前一直有效。本协议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已经签署或以任何其它方式有效成立的合同中所涉及事项的期限,均作为本协议所涉及或相关事项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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