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选择协议供货商之外的其他供应商供货?\采购中心是如何选择协议供货商的?\当地没有协议供货商怎么办?
原则上各采购单位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商名单中选择供货单位,协议供货商由中标的设备生产厂商推荐,厂商对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货物质量出现问题或协议供货商没有按照合同承诺履约的时候,采购人除按照合同追究其责任外还可以从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优先得到补偿。
对厂商推荐的协议供货商名单,采购中心采取宽进严出的原则,若任何协议供货商受到两次有效投诉并经审查核实,将被列入采购中心的供应商黑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中央国家机关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
若在采购人所在地没有协议供货商的,采购中心建议:
1、联系厂商总协调人(联系方式见协议供货商列表的表头处),从厂商直接邮购该产品或由其推荐距离采购人所在地最近的协议供货商上门供货。
2、在偏远地方确无协议供货商时,采购人经与中标供应商总协调人联系仍无法解决供货问题的,若采购人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从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商以外的其它供应商处进行采购,采购中心将出具相关的政府采购证明手续。但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及供应商的报价单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传真电话:83084964/56,咨询电话83084967/56/68/69)
4、京外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内的下列产品:移动存储(U盘、移动硬盘)、复印纸、电话机、碎纸机、刻录机、投影幕、显示器等7类,以及单独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各类配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适用小额采购卡程序:
(1) 一次性金额不超过3000元;
(2)中标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的工作需要或在采购人当地没有中标厂家推荐的协议供货商的;
(3)采购人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
(4) 本单位当前财政年度已使用小额采购卡的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
能否从一家供应商处采购多种协议供货产品?
若某家供应商已经获得了多种协议供货产品的厂家授权,各部门就可以从一家供应商处采购多种协议供货产品。采购中心鼓励并支持“诚实守信、了解和熟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在中央国家机关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丰富经验、能提供使各部门满意的优质服务并能够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履行投标承诺的协议供货商”的健康发展并不断扩大经营范围。
设备生产厂商总协调人起什么作用? 监督并协调协议供货商严格执行厂商在投标时作出的承诺事项。各部门遇有协议供货商擅自提高供货价格、不能按照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供货、不能在承诺的供货期限内供货、未能提供投标时承诺的售后服务等情况时,经协商不能与协议供货商达成一致的,可向厂商总协调人反映,并要求其尽快协调解决或反馈意见。 |